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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2-22
365体育在线上网导航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河林〔2017〕6号)
各县(市、区)林业局、局机关、二层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和《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河审改办发〔2017〕3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调整行政许可事项13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及时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365体育在线上网导航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65体育在线上网导航
2017年2月21日
附件
365体育在线上网导航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2项)
|
序号 |
市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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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林业局 |
因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审批 |
农作物种子由用种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林木种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项目名称调整为"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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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林业局 |
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
林业部门实施事项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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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林业局 |
林木采伐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项目名称调整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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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林业局 |
占用林地批准 |
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分设为"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等3项;审批层级和部门均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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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林业局 |
树蔸树木、木材运输许可 |
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
项目名称调整为"木材运输证核发";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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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林业局 |
经营加工木材的批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项目名称调整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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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林业局 |
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分设为"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和"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初审"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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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林业局 |
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批准 |
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
项目名称调整为"收购、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林业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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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林业局 |
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运输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
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林业厅";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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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林业局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批准 |
自治区、设区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 |
项目名称调整为"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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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林业局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林业部门实施事项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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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林业局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予以修改) |
分设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2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初审"项的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林业厅";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林业厅";设定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 |